中国北京有关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问题
问: |
如何判断我公司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
答: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增值税纳税人。考虑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无法准确判定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查询纳税人状态。 |
问: |
我公司是北京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COVID-19疫情期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湖北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问: |
此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
答: |
该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问: |
3月1日后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
答: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问: |
税控需要如何调整? |
答: |
税控只需在登录时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即可,最新版本为:V2.0.35 200228。 |
问: |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1%税率的吗? |
答: |
可以的,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已取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或是经由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局系统采取代开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均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行选择3%或者1%的税率。 |
问: |
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即可免交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答: |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全文有效,即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