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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相关问答

答え
问:
职工本人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答: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身份证明文件;
按情形提交:
职工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户口簿;
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问:
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等信息变更的,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单位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分别提交单位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单位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和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涉及前款第两项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接收企业变更信息后予以办理。

问: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文件;
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商事登记等证明文件;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商事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问:
新设立的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答: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专办员身份证明文件;
单位证明材料。

其中,单位证明信息包括:
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企业需要提交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

问: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
单位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可于最后一个亏损年度的次年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业务网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单位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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