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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请领规定

答え
问: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之请求权,有无时间限制?
答:
  1. 办理求职登记之期间:2009年5月1日修法施行前已离职退保者为5年;至2009年5月1日修法施行后离职退保者为2年。
  2.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之请求权自「受训之日起算2年内」。

问: 就业保险法修正施行后离职退保当时年满45岁或身心障碍者失业给付延长至9个月,那么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同样是延长至9个月吗?
答: 不是的,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发给最高期间并没有改变,仍是最长发给6个月。

问: 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如从事兼职工作,可否继续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答: 不可以。就业保险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参加全日制职业训练者,于受训期间另有工作,考虑社会保险适当保障原则及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发放之立法目的,不得继续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问: 被保险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可否请领就业保险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答: 不可以。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尚无就业保险法第23条规定之适用,不得据以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问: 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后,于职业工会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可否请领就业保险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答: 不可以。被保险人于职业工会办理加保,即非失业劳工身分,不得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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