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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

答案
問: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答:
  1. 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2009年5月1日修法施行前已離職退保者為5年;至2009年5月1日修法施行後離職退保者為2年。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自「受訓之日起算2年內」。

問: 就業保險法修正施行後離職退保當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延長至9個月,那麽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同樣是延長至9個月嗎?
答: 不是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最高期間並沒有改變,仍是最長發給6個月。

問: 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從事兼職工作,可否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答: 不可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考慮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問: 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可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答: 不可以。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問: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可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答: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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