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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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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自用住宅房屋税税率

答え
问:
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权人户籍未迁入,是否可申请适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税率?
答:
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即1.无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台湾合计3户以内。)的房屋,可适用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税率1.2%,且不以户籍迁入为要件,但是如果将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则视承租人实际使用情形,依所适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问:
今年房屋税为何比去年多?
答:
房屋有增建、改建时,课税面积增加,税额将会增加,而房屋使用情形变更,由原适用低税率改为高税率,例如原适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1.2%,改为适用营业用税率3%时,则税额会增加。

问:
请问新建房屋应于何时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房屋现值?
答:
  1. 新建房屋,以门窗、水电设备装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算日,未装置完竣已供用户,以实际使用日为起算日。但延不装置门窗、水电者,以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满30日为起算日。(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满60日为起算日)
  2. 其延不申领使用执照者,以房屋主要结构完成,可供装置门窗之日起满30日为起算日。(台中市以60日为起算日)其延不申领使用执照者,以房屋主要结构完成120日为起算日。(仅台北市、新北市适用)
  3.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为起算日。

问:
房屋课税面积中部分供作住家使用,应如何计算房屋税?
答: 依房屋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但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积超过六分之一者,按实际使用面积计课,其未达全部面积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为准,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问:
房屋税税籍证明如何申请?
答: 请所有权人携带身分证及印章至地方税稽征机关服务柜台办理。如系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受委托人须携带身分证件及印章外,另须携带委托人(即所有权人)之身分证复印件、印章及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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