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用住宅房屋稅稅率
問: |
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權人戶籍未遷入,是否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
答: |
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即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臺灣合計3戶以內。)的房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且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但是如果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依所適用稅率課征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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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今年房屋稅為何比去年多? |
答: |
房屋有增建、改建時,課稅面積增加,稅額將會增加,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由原適用低稅率改為高稅率,例如原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改為適用營業用稅率3%時,則稅額會增加。 |
問: |
請問新建房屋應於何時向地方稅稽征機關申報房屋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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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
答: |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征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征房屋稅。 |
問: |
房屋稅稅籍證明如何申請? |
答: |
請所有權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地方稅稽征機關服務櫃臺辦理。如系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則除受委托人須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外,另須攜帶委托人(即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復印件、印章及授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