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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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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自用住宅房屋稅稅率

答案
問:
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權人戶籍未遷入,是否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答:
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即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臺灣合計3戶以內。)的房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且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但是如果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依所適用稅率課征房屋稅。

問:
今年房屋稅為何比去年多?
答:
房屋有增建、改建時,課稅面積增加,稅額將會增加,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由原適用低稅率改為高稅率,例如原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改為適用營業用稅率3%時,則稅額會增加。

問:
請問新建房屋應於何時向地方稅稽征機關申報房屋現值?
答:
  1.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用戶,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2. 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新北市適用)
  3.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問:
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答: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征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征房屋稅。

問:
房屋稅稅籍證明如何申請?
答: 請所有權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地方稅稽征機關服務櫃臺辦理。如系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則除受委托人須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外,另須攜帶委托人(即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復印件、印章及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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