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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公司设立- 陆资

答え
问:
请问陆资的认定资格为甚么呢?
答:
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令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于第三地区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
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 包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与其他投资人约定下,具超过半数之有表决权股份之能力
  2. 依法令或契约约定,可操控公司之财务、营运及人事方针
  3. 有权任免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 主要成员,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 运方针之组织
  4. 有权主导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 投票权,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

问:
请问陆资的出资种类有限制吗?
答:
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1. 现金。
  2. 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3.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
  4.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问:
请问投资申请有特别限制吗?
答: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资之经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撤销或废止其投资:
  1. 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2. 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
  3. 对台湾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问:
请问投资人身分有特别限制吗?
答: 投资人为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投资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问:
请问实收资本额有上限限制吗?
答: 没有,但建议资本额需至少可以支付注册首年的各项开支,且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内,检具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股东名簿及其他指定数据,报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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