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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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陆资的认定资格为甚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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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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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令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于第三地区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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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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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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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 包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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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投资人约定下,具超过半数之有表决权股份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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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契约约定,可操控公司之财务、营运及人事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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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任免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 主要成员,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 运方针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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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主导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 投票权,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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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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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陆资的出资种类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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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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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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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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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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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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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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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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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投资申请有特别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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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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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资之经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撤销或废止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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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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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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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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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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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投资人身分有特别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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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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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为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投资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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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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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实收资本额有上限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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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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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但建议资本额需至少可以支付注册首年的各项开支,且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内,检具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股东名簿及其他指定数据,报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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