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董事罢免Q&A
问: |
如何在马来西亚公司中罢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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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公司法2016》第206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普通决议被罢免。 对于私人公司,罢免程序需遵循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如果章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公司须按照《公司法2016》第206条规定的罢免程序进行。 对于公众公司,罢免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法2016》第206条规定,其中包括提前28天向股东发出特别通知,并在决议通过前给予董事申辩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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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公司法2016》是否允许通过书面决议罢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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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允许,《公司法2016》第297(2)(a)条列明禁止使用书面决议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董事。 对于私人公司,如公司章程有规定罢免董事的程序,则须遵循该程序。否则,公司须按照《公司法2016》第206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普通决议来罢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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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董事会可以罢免董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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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除非公司章程明确授权董事会罢免董事。否则,罢免董事程序须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普通决议获得股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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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董事可以在未同意的情况下被罢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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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罢免董事无需获得其同意。只要公司依法履行正确的罢免程序,即使董事反对,仍可被罢免。 然而,如果罢免程序存在不当或不公平,董事可依据公司治理原则或相关劳动法律提出异议,具体情况视个案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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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罢免董事的法定要求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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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对于私人公司,若公司章程已规定罢免程序,则须按照章程执行。若章程未作规定,公司须遵循《公司法2016》第206条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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