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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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陸資的認定資格為甚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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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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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令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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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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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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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 包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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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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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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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任免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 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 運方針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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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 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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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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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陸資的出資種類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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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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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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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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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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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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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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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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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投資申請有特別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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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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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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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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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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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臺灣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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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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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投資人身分有特別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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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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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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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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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實收資本額有上限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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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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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但建議資本額需至少可以支付註冊首年的各項開支,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數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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