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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赠与税之免税额

答え
问:
夫妻离婚时,一方给另一方财产,是否应课徵赠与税?
答:
夫妻两愿离婚时,依离婚协议一方应给付他方财产者,非属赠与行为免予课徵赠与税。若离婚给付已载明于离婚协议书,则该书面记载以外之给付,如主张亦属离婚约定之给付,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係离婚当时约定之给付且属无偿移转时,应课徵赠与税。

问:
将未上市柜公司现金增资之新股认购权赠与子女,其赠与价值如何计算?
答:
纳税义务人将未上市(柜)公司现金增资之新股认购权赠与子女后,受赠子女以其自有资金缴纳增资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认购价格低于增资后每股之资产淨值,致受赠人取得之公司股权淨值大于其所支付之认股金额时,应以该差额为赠与金额课徵赠与税,其计算公式如下:赠与金额=【(赠与时公司资产淨值+本次增资股数×每股认购价格)÷(赠与时公司已发行股数+本次增资股数)-每股认购价格】×赠与认购股数。

问:
个人于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馀,或对被投资公司之盈馀分 配具有控制权,经由签订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将盈馀以信託形式为赠与,其赠与价值应如何计算?
答:
委託人于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馀,或委託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馀分配具有控制权后,签订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约,该盈馀于订约时已明确或可得确定,属委託人之所得,应于所得发生年度依法课徵委託人之综合所得税;嗣受託人交付该部分孳息与受益人时,应依法课徵委託人赠与税,并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估价。

问:
计算赠与税可减除的免税额多少?
答: 自111年1月1日起,赠与人赠与税的免税额为每年244万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赠与人赠与税的免税额为每年220万元。

问: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应纳赠与税额?
答:
  1. 同1个年度内同一个赠与人以前各次赠与所缴纳的赠与税,在计算后一次赠与应纳税额时可以扣抵。
  2. 经常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国民就国外的财产赠与时,依照赠与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缴纳的赠与税,可以检附经我国使领馆签证之该国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自国内应纳赠与税额中扣抵,但是扣抵额不能超过因为加计其国外赠与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当地如果未设我国使领馆时,上面所说的签证手续可由当地公定会计师或是公证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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