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之免稅額
問: |
夫妻離婚時,一方給另一方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答: |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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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其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
答: |
納稅義務人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後,受贈子女以其自有資金繳納增資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之資產淨值,致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大於其所支付之認股金額時,應以該差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其計算公式如下: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
問: |
個人於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 配具有控制權,經由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將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其贈與價值應如何計算? |
答: |
委託人於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估價。 |
問: |
計算贈與稅可減除的免稅額多少? |
答: |
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
問: |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贈與稅額?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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