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之免税额
问: |
夫妻离婚时,一方给另一方财产,是否应课徵赠与税? |
答: |
夫妻两愿离婚时,依离婚协议一方应给付他方财产者,非属赠与行为免予课徵赠与税。若离婚给付已载明于离婚协议书,则该书面记载以外之给付,如主张亦属离婚约定之给付,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係离婚当时约定之给付且属无偿移转时,应课徵赠与税。
|
问: |
将未上市柜公司现金增资之新股认购权赠与子女,其赠与价值如何计算? |
答: |
纳税义务人将未上市(柜)公司现金增资之新股认购权赠与子女后,受赠子女以其自有资金缴纳增资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认购价格低于增资后每股之资产淨值,致受赠人取得之公司股权淨值大于其所支付之认股金额时,应以该差额为赠与金额课徵赠与税,其计算公式如下:赠与金额=【(赠与时公司资产淨值+本次增资股数×每股认购价格)÷(赠与时公司已发行股数+本次增资股数)-每股认购价格】×赠与认购股数。 |
问: |
个人于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馀,或对被投资公司之盈馀分 配具有控制权,经由签订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将盈馀以信託形式为赠与,其赠与价值应如何计算? |
答: |
委託人于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馀,或委託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馀分配具有控制权后,签订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约,该盈馀于订约时已明确或可得确定,属委託人之所得,应于所得发生年度依法课徵委託人之综合所得税;嗣受託人交付该部分孳息与受益人时,应依法课徵委託人赠与税,并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估价。 |
问: |
计算赠与税可减除的免税额多少? |
答: |
自111年1月1日起,赠与人赠与税的免税额为每年244万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赠与人赠与税的免税额为每年220万元。 |
问: |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应纳赠与税额? |
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