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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續休假6個月以內:疾病休假工資
在本單位連續工齡
基數比例
工齡<2年
本人工資60%
2年≤工齡<4年
本人工資70%
4年≤工齡<6年
本人工資80%
6年≤工齡<8年
本人工資90%
工齡≥8年
本人工資100%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 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疾病救濟費
在本單位連續工齡
基數比例
工齡<1年
本人工資40%
1年≤工齡<3年
本人工資50%
工齡≥3年
本人工資60%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本次政策僅廢止上文提到的階梯計發比例,其他權益保持不變。整體執行原則更新為:企業書面約定優先;無約定時,執行國家法定最低標準。
- 法定最低標準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醫療期內,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上海為例,上海現行月最低工資是2,740元/月。
法定每月最低應發病假工資:2,740×80%=2192元/月。
- 書面約定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等,都可以自主約定病假工資的計發比例與計算方式。企業既可以設置高於法定最低標準病假工資待遇,也可以實行差異化計發比例,但任何約定都不能低於國家法定標準。
- 既有合同與新規的處置
如果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中引用滬勞保發【95】83號文,保留按工齡階梯計發條款,企業不能僅用該文件廢止作為理由,單方面降低員工病假待遇。
上海某公司A員工,正常出勤稅前應發工資15,000元,本單位連續工齡9年,醫療期內整月休病假。
- 企業沒有任何有效的書面約定
當月病假工資應發2,192元,不強制再按照舊規本人工資100%全額發放。企業在2,192元基礎上再依法代扣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公積金。
- 制度書面約定醫療期病假按本人工資70%發放
10,000×70%=7,000元
7,000>2,192,按制度書面約定執行。企業在此7,000元基礎上再依法代扣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公積金。
- 員工本單位工齡滿8年以上,病假依舊可以按全額發放工資嗎?
舊規8年工齡全額發放的強制條款已作廢。能否全額發放,完全取決於企業書面制度與合同約定,無約定時則按法定最低標準發放。
- 新規下,病假工資統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嗎?
薪資計算基數依舊為員工正常出勤工資,最低工資80%只是最終發放最低標準,二者不能混淆。
- 醫療期相關政策隨本次調整一併廢除嗎?
本次僅調整病假工資計發比例,醫療期期限、醫療期內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保護政策完全保留。
- 企業應儘快修訂員工手冊、完善工資薪金制度,明確最新病假規則。
- 如需變更原有病假待遇,應嚴格執行合同變更、規章制度民主修訂流程,留存公示、員工簽收告知記錄,規避仲裁風險。
- 嚴格守住病假工資法定底線,遵守醫療期解僱保護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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