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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攤機制適用於馬來西亞居民或非居民個人合伙人,且其在一個課稅年度的基準期內:
- 從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收到源自馬來西亞、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支付、記入或分配的利潤分配。
- 在該基準期內從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收到的利潤分配總額超過100,000馬幣。
對於符合條件的個人合伙人,歸屬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利潤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歸屬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部分應納稅所得額 = AB × C
其中:
項目
定義
A
根據該法令第54C條,在課稅年度基準期內與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利潤相關的法定收入。
B
在該課稅年度基準期內的總收入。
C
在該課稅年度基準期內,根據該法令附表1第I部分第1段(針對居民個人)或第I部分第1A段(針對非居民個人)以及第XXIII部分規定應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個人根據該法令第45(2)款與配偶進行聯合評估,「總收入」(B)應為夫妻雙方合併的總收入。
一旦分攤,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利潤部分將按照該法令附表1第XXIII部分規定的2%統一稅率徵稅。
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餘額將繼續按以下稅率徵稅:
- 對於居民個人,適用該法令附表1第I部分第1段下的累進稅率;或
- 對於非居民個人,適用該法令附表1第I部分第1A段下30%的統一稅率。
實際上,2%的優惠稅率僅適用於分攤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收入,所有其他應納稅所得額仍保留其標準的稅務處理。
阿亮是馬來西亞稅務居民,也是馬來西亞境內一家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在2026課稅年度,他從該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獲得了180,000馬幣的利潤分配,以及90,000馬幣的其他應納稅所得額。在得出其總應納稅所得額之前,阿亮將申請總額為27,000馬幣的稅務減免。
第一步
確定A、B和C
A(來自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法定收入)= 80,000馬幣 (超出 100,000 馬幣門檻的部分)
B(總收入)= 80,000馬幣 + 90,000馬幣 = 170,000馬幣
C(應納稅所得額)= 170,000馬幣 – 27,000馬幣 = 143,000馬幣
第二步
應納稅所得額的分攤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部分應納稅所得額 = 80,000170,000× 143,000 = 67,294馬幣
其他部分應納稅所得額 = 143,000馬幣 – 67,294馬幣 = 75,706馬幣
第三步
適用相關稅率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 67,294馬幣 × 2% = 1,345.88馬幣
其他應納稅所得額 = (首70,000馬幣) 3,700馬幣+ (剩餘5,706馬幣) (5,706 馬幣× 19%) = 3,700馬幣 + 1,084.14馬幣 = 4,784.14馬幣
應繳稅款總額 = 1,345.88馬幣 + 4,784.14馬幣 = 6,130.02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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