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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增值稅法實行以前,企業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就自身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借款服務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新增值稅法規定,企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屬於增值稅非應稅交易,不再視同應稅交易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暫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如果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從而達到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等的目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調整,責令企業補繳稅款及相應滯納金。
- 企業集團借款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此優惠政策是否會在到期後延長期限執行,待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發文確定。
- 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借款合同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或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範圍,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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