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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條針對各地稅收優惠和財政獎補做出規定,明確了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如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一) 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二) 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三) 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四) 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稅收窪地優惠政策包括核定徵收、政府返還等。
稅收窪地指在特定的行政區域,在稅務管轄區,區域內政府為了吸引企業入駐、擴充本地稅收來源、促進本地經濟的發展,從而制定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地方留存返還政策、核定徵收等行為,來吸引企業的入駐。在這個區域稅收征管範圍內註冊的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大幅度減輕稅負,這個行政區域就稱之為「稅收窪地」。
(一)
增值稅
- 橫琴、平潭
內地銷往橫琴、平潭與生產有關的符合規定的貨物,視同出口,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 海南
自2020年11月1日起,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
企業所得稅
- 西部地區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類產業企業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 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並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橫琴、平潭
對設在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海南自貿港
(1) 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3)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
-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
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
個人所得稅
- 大灣區
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 海南自貿港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 平譚綜合實驗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按不超過內地與台灣地區個人所得稅負差額,對給予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的台灣居民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 西藏自治區
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2) 經國家批准或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發給在藏長期工作的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以及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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