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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分公司涉稅規定

中國稅務
分公司涉稅規定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亦無自己的名稱、章程以及財產,總公司以自身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以下為分公司涉稅相關規定:

一、  企業所得稅

  1. 徵收方式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則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1)
    統一計算,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2)
    分級管理,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3) 就地預繳,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4)
    匯總清算,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5)
    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2. 計算方式

    匯總納稅企業按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1)
    總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
    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3. 不分攤情況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  增值稅及附加稅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關於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由此,一般情況下分公司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三、  個人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應在機構所在地以自己的名義為員工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四、  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如印花稅、契稅等,分公司如涉及到相關業務,應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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