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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居民僱主為員工提供以下長輩的護理津貼而產生的費用,可以申請稅收扣除:
- 親生父母;
- 養父母;或
- 祖父母。
雖然該《規則》並未對這些親屬關係做出明確定義,但僱主應遵循馬來西亞一般的稅務合規原則。「父母」是指親生父母,或在個人為被收養兒童情況下的養父母;「祖父母」是指該個人父母的父母。上述父母、養父母和祖父母必須是馬來西亞居民。
根據本《規則》允許的扣除金額,應在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33條允許的任何扣除之外額外扣除。這意味着,除了針對員工的標準扣除之外,僱主還有資格享受額外的稅收優惠。
該《規則》並未對這項額外扣除規定固定的貨幣金額。內陸稅收局局長有權對津貼金額進行審查。如果總支出超過了在日常業務運營中被視為合理或典型的範圍,超出部分將不予扣除。
此外,如果出現兩個基準期重疊的情況,兩期間的共同期間應被視為僅屬於第一個基準期,以避免同一筆費用被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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