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育兒介護休業法規定的子女看護休假指,正在養育未就學小學子女的勞動者經向僱主提交申請,在1年度內以5天(如未就學小學子女的人數為2人以上,則10天)為上限,可獲得的、用於照料負傷、患病子女或用於預防子女患病的休假。上述「用於預防子女患病」指,勞動者陪同子女接受疫苗接種或健康體檢之行為。
子女看護休假,需要僱主事先導入此制度,並記載於就業規則中。
日本育兒介護休業法規定,無論男女,原則上養育未就學小學子女的勞動者可以申請獲得每年度最多5天(如未就學小學子女的人數為2人以上,則10天)的子女看護休假,但日工除外。
另外,符合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如果與僱主簽訂了無法獲取子女看護休假的勞動協定,則僱主可以拒絕該勞動者的子女看護休假申請:
- 連續被同一僱主僱用的期間不足6個月;
- 規定的單周勞動天數不超過2天;
- 所從事的工種難以按小時單位申請子女看護休假(符合此類的勞動者可以按天數單位申請子女看護休假)。
勞動者原則上應書面提交子女看護休假申請,但一般而言,鑑於勞動者申請子女看護休假的原因多數是因為子女發生了緊急情況,因此,在需要子女看護休假的當日,勞動者通過電話口頭向僱主申請子女看護休假,事後再補充信息及證明資料的做法也視為妥當。
申請時,勞動者應提供以下資料:
- 勞動者的姓名;
- 與申請有關的子女姓名及出生日期;
- 子女看護休假的日期(如以小時單位申請,則子女看護休假的日期時段);
- 與申請有關的子女負傷、患病、預防疾病的重要性的事實說明。
除上述資料外,僱主有權要求勞動者提供與申請有關的子女負傷、患病、預防疾病的重要性的證明文件,但子女看護休假是向勞動者提供的針對受傷、患病等子女進行必要看護的休假,所以證明資料是可以事後提供的,不宜過分加重勞動者負擔。
勞動者按小時單位申請子女看護休假時,申請時段應是從上班時間起、或至下班時間為止的連續時段,不認同從上班時間中途開始子女看護休假,並在下班前返回崗位的做法。
按小時單位申請的子女看護休假時長應為1小時的整數倍,且申請時長不應超過每日規定勞動時長。申請獲得的子女看護休假時長與每日規定勞動時長相同時,視為按天數單位申請。
如勞動者每日規定勞動時長不固定,則每日規定勞動時長以勞動者希望子女看護休假當日的規定勞動時長為準。
如果在年度中僱主變更了規定勞動時長,則子女看護休假的剩餘時長按時間單位比例隨規定勞動時長的變動而調整。
例如,僱主規定每日規定勞動時長為8小時,勞動者申請獲得並消耗了1天零5小時的子女看護休假,剩餘子女看護休假時長為3天(3×8小時)零3小時,此時僱主將每日規定勞動時長縮短為5小時,則該勞動者的剩餘子女看護休假時長為3天(3×5小時)零2小時(原本應為3天零1.875小時,但不足1小時的零數視為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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