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育儿介护休业法规定的子女看护休假指,正在养育未就学小学子女的劳动者经向雇主提交申请,在1年度内以5天(如未就学小学子女的人数为2人以上,则10天)为上限,可获得的、用于照料负伤、患病子女或用于预防子女患病的休假。上述“用于预防子女患病”指,劳动者陪同子女接受疫苗接种或健康体检之行为。
子女看护休假,需要雇主事先导入此制度,并记载于就业规则中。
日本育儿介护休业法规定,无论男女,原则上养育未就学小学子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获得每年度最多5天(如未就学小学子女的人数为2人以上,则10天)的子女看护休假,但日工除外。
另外,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如果与雇主签订了无法获取子女看护休假的劳动协定,则雇主可以拒绝该劳动者的子女看护休假申请:
- 连续被同一雇主雇用的期间不足6个月;
- 规定的单周劳动天数不超过2天;
- 所从事的工种难以按小时单位申请子女看护休假(符合此类的劳动者可以按天数单位申请子女看护休假)。
劳动者原则上应书面提交子女看护休假申请,但一般而言,鉴于劳动者申请子女看护休假的原因多数是因为子女发生了紧急情况,因此,在需要子女看护休假的当日,劳动者通过电话口头向雇主申请子女看护休假,事后再补充信息及证明资料的做法也视为妥当。
申请时,劳动者应提供以下信息:
- 劳动者的姓名;
- 与申请有关的子女姓名及出生日期;
- 子女看护休假的日期(如以小时单位申请,则子女看护休假的日期时段);
- 与申请有关的子女负伤、患病、预防疾病的重要性的事实说明。
除上述信息外,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与申请有关的子女负伤、患病、预防疾病的重要性的证明文件,但子女看护休假是向劳动者提供的针对受伤、患病等子女进行必要看护的休假,所以证明资料是可以事后提供的,不宜过分加重劳动者负担。
劳动者按小时单位申请子女看护休假时,申请时段应是从上班时间起、或至下班时间为止的连续时段,不认同从上班时间中途开始子女看护休假,并在下班前返回岗位的做法。
按小时单位申请的子女看护休假时长应为1小时的整数倍,且申请时长不应超过每日规定劳动时长。申请获得的子女看护休假时长与每日规定劳动时长相同时,视为按天数单位申请。
如劳动者每日规定劳动时长不固定,则每日规定劳动时长以劳动者希望子女看护休假当日的规定劳动时长为准。
如果在年度中雇主变更了规定劳动时长,则子女看护休假的剩余时长按时间单位比例随规定劳动时长的变动而调整。
例如,雇主规定每日规定劳动时长为8小时,劳动者申请获得并消耗了1天零5小时的子女看护休假,剩余子女看护休假时长为3天(3×8小时)零3小时,此时雇主将每日规定劳动时长缩短为5小时,则该劳动者的剩余子女看护休假时长为3天(3×5小时)零2小时(原本应为3天零1.87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零数视为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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