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強制註銷公司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在註銷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除外。
公司登記機關擬強制註銷公司登記時,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告採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為九十日。
公告期內,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擬強制註銷公司登記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異議。
強制註銷程序終止的,擬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公司應當及時開展清算,依法申請註銷登記。自強制註銷程序終止之日起滿三年,公司仍未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再次啟動強制註銷程序。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強制註銷登記決定後,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註並向社會公示。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公司未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已經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公司被強制註銷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恢復公司登記:
- 正在被立案調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 正處於訴訟、行政複議、仲裁、調解、執行等程序中的;
- 正處於清算、破產程序中的;
- 存在其他確需恢復登記的情形。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登記機關也可以恢復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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