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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抵扣政策簡介

中國稅務
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抵扣政策簡介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以下為納稅人在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中取得的各類票據抵扣增值稅的規定簡介:

一、  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如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為專票上註明的稅額。

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稅人如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包括網約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地鐵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航空公司為旅客的機票費用開具的電子普通發票等。

需要留意的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能抵扣進項稅。

三、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並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機票行程單是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及報銷的憑證。

納稅人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姓名、證件號碼)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需要留意的是,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分別列示。因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因此,納稅人應僅就客票行程單上的票價和燃油附加費計算抵扣進項稅,民航發展基金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

、  鐵路旅客運輸客票

納稅人如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五、  其他客票

納稅人如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需要留意的是,以上第三、四、五項提及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僅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國際運輸服務適用零稅率或免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如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以6%稅率開具,分類編碼簡稱為*經紀代理服務*或者*旅遊服務*的電子普通發票,由於其不屬於旅客運輸服務,不能作為抵扣憑證(如納稅人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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