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臺灣  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津貼規定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津貼規定

答案
問: 育嬰留停津貼已領滿6個月,之後改以「日」申請育嬰留停,還能再申請津貼嗎?
答: 不可以。

問: 育嬰留停以「日」申請,欲累積多天後一次申請津貼,有申請期限嗎?
答: 必須2年內提出申請。

問: 以日申請育嬰留停,未滿1個月可以領1個月津貼嗎?
答: 不可以。

問: 2026年1月1日後申請育嬰留停及津貼,金額如何計算?
答: 自2026年1月1日起,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

問: 2026年1月1日前已申請津貼,且期間延續到2026年1月1日後,還能用舊規定計算嗎?
答: 仍可以適用修正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之規定。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