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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馬來西亞

問題

馬來西亞公司審計師要求Q&A

答案
問: 根據《公司法2016》,哪些公司須委任審計師?
答: 根據《公司法2016》,所有馬來西亞的公眾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須在每個財務年度委任審計師,除非該私人有限公司符合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發布的審計豁免準則所規定的豁免條件。

問: 公司須在何時委任首名審計師?
答: 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須在向CCM提交首份財務報表的截止日期前至少30天委任審計師,除非該公司符合審計豁免條件。若董事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委任審計師,公司股東可通過書面決議以普通決議委任審計師。

而對於公眾公司,董事會可在首屆股東大會召開前的任何時間委任審計師,該審計師將任職至首屆股東大會結束。若董事未能委任審計師,股東則須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委任審計師。

問: 審計師的任期是多長?
答: 審計師的任期取決於其委任條款,並根據公司類型有所不同:

  1. 私人有限公司
    審計師將一直在任,直至繼任者被委任,除非其為公司首任審計師。若未獲重新委任,其任期將在向股東分發財務報表後 30天自動終止。
  2. 公眾公司
    審計師將一直在任,直至繼任者被委任,除非其為公司首任審計師。若未能在股東大會上獲得重新委任,其任期將在該次股東大會結束時自動終止。

問: 若公司未能按時委任審計師會有什麽後果?
答: 如果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委任審計師,公司註冊官有權根據公司股東的書面申請,委任一名或多名審計師。
此外,根據《公司法2016》,未能委任審計師的公司可能面臨罰款或其他處罰,並可能導致潛在的不合規問題,影響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及準備財務報告。

問: 擔任公司審計師需符合哪些資格條件?
答: 根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第263條和第264條規定,擔任公司審計師須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 獲得財政部長批準
    該個人須是獲財政部長根據《公司法2016》第263條批準為公司審計師。該批準須有效且未被撤銷。如獲批資格被撤銷,則該個人將喪失擔任審計師資格。
  2. 不得受《公司法2016》第264條款項所列情形所限制
    以下情況會導致個人喪失擔任公司審計師的資格:
    (a) 並未獲批為公司審計師。
    (b) 欠公司超過規定金額的債務。
    (c)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公司高管(如董事或雇員)。
    (d)
    本人為公司高管的合夥人、雇主或雇員。
    (e)
    本人為公司高管雇員的合夥人或雇員。
    (f)
    本人或配偶為某公司股東,且該公司雇員為公司高管。
    (g)
    曾因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被定罪。
    (h)
    曾被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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