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
無
1、
註冊原則。臺灣《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表明臺灣商標專用權通過註冊取得。如果已註冊的商標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他人使用,商標擁有者可以直接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如未註冊的商標被惡意註冊申請,原商標權人有權在惡意註冊申請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但無權提起侵權訴訟。就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且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
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法是采用先申請先註冊為保護原則。惟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調合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沖突,故商標法第36條特別規定得合理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各種態樣。(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
四、 商標的保護對象
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此外,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權等特殊商標也受臺灣商標法的保護。
1、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公司名稱,註冊地址和國家及代表人姓名;
2、 清晰的商標圖樣文件;
3、 供送達文件的臺灣地址;
4、 外文商標的語文別和其中文字義;
5、 商標委任書(如由代理機構申請);
6、 優先權聲明,如有優先權的要求。
在申請順利的情況下,由智慧財產局接獲申請至批準商標註冊需時約9-12個月。其中,從提交臺灣商標註冊申請到智慧財產局發出核準通知書通常需時約5-7個月,申請人需繳納註冊費。成功繳納費用後,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告。註冊證書將在公告期結束後約1-2個月內發出。
臺灣商標註冊從註冊日起10年有效,每10年可以續期一次。有效期屆滿後,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逾期費用。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智慧財產局將刪除該註冊商標。
如果一個註冊商標在一段至少三年的連續期間內,該商標的擁有人或其受權人沒有在臺灣正式地在其註冊的貨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任何人有權申請撤銷該商標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