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金卡提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一定期間開放式個人工作可,無須接受一定雇主聘僱及申請。
取得就業金卡之外籍人士符合在台灣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三年內,在台灣居留滿183天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取得就業金卡之外籍人士之直系親屬得向台灣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1年效期、多次入境、停留期限6個月之停留簽證,期滿得申請延期,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
取得就業金卡之外籍人士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請依親在臺居留。
受聘僱之就業金卡持卡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在台居留滿6個月才能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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