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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簽證簡介

台灣簽證簡介

一、  台灣簽證

為了識別到訪台灣旅客的身份,台灣移民署因應旅客到訪台灣之目的,為到訪台灣之旅客提供多種簽證(簽證)。本文旨在簡介紹各種簽證。

  1. 遊客簽證

    申請資格
    停留簽證屬於短期簽證,為持有一般護照或其他合法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門核准之活動,而預計於台灣停留六個月以下之外籍人士。

    有效期
    視乎旅客之國籍,一般停留簽證的有效期為3個月至1年,若屬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旅客,其效期依協議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停留期限
    停留簽證持有人可以於臺灣停留14日至90日不等。如果所持有之停留簽證允許停留期限爲60日或90日,且簽證並未標註「不得延期」字樣註記,則持有人如有需要,可以於期限屆滿前向臺灣移民署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180日。

  2. 居留簽證

    申請資格
    居留簽證屬於長期簽證,適用於持國外護照因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外交部門核准或其他相關單位許可之活動,而預計於台灣居留六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

    有效期
    一般居留簽證之有效期為3個月。

    停留期限
    居留簽證持有人須於抵達台灣後的隔日起30日內到台灣移民署位於當地之服務處申請外僑居留證。居留證持有人可以於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內於台灣停留。

  3. 免簽證入境

    申請資格

    台灣外交部門給予六十多個國家之居民免簽待遇,其中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和新加坡等,以下為截至2024年8月的免簽證國家列表:
    • 90天免簽證適用國家:澳大利亞、奧地利、安道爾、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克羅地亞、賽浦路斯、捷克、丹麥、斯威士蘭、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馬紹爾群島、摩納哥、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北馬其頓、挪威、帕勞、巴拉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力諾、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圖瓦盧、英國、美國、梵蒂岡。
    • 30天免簽證適用國家:伯利茲、多米尼加、馬來西亞、瑙魯、聖吉斯納域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新加坡。
    • 試辦14天免簽證適用國家:泰國、汶萊、菲律賓。

    獲得豁免簽證之以上國家之居民,如持有有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含普通、外交、公務護照)、並提供回程機(船)票之證明或下一個目的地之簽證及預留機(船)位之證明,即可以無需簽證進入台灣並於台灣停留。

  4. 落地簽證

    資格
    來自免簽證國家之居民(美國除外)而持有有效期6個月以上緊急或臨時護照者、以及持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土耳其籍人士,並提供回程機(船)票之證明或下一個目的地之簽證及預留機(船)位之證明之人士可以申請落地簽證進入台灣。

    有效
    落地簽證屬於一次有效之簽證,並且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簽證,急性重病及不可抗力因素等除外。

    期限
    落地簽證持有人可以於台灣停留30日,自入境後隔日起算。

  5. 外交簽證

    申請資格

    持有外交及公務護照之人士可以申請外交簽證,依據持有護照國籍亦有免簽證之適用,以下為截至2024年8月的持外交及公務護照得免簽證國家列表:
    澳大利亞、奧地利、安道爾、比利時、伯利茲、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克羅地亞、賽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斯威士蘭、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教廷、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馬紹爾群島、摩納哥、瑙魯、荷蘭、新西蘭、北馬其頓、挪威、帕勞、巴拉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吉斯納域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聖馬力諾、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圖瓦盧、英國、美國。

    有效期
    外交簽證之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

    停留期限
    外交簽證之停留期限將根據申請人之需要及其到訪之目的而定。如簽證未指明停留期限,則入境停留期限將不予限制,但停留期限不得超過簽證持有人於台灣執行任務之需要。另適用外交免簽證者,除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停留期限為30日外,其餘國家停留期限為90日。

  6. 禮遇簽證

    申請資格禮遇簽證僅簽發予合資格之人士,如外國卸任元首、總理、外交部長或外國派遣至台灣執行公務人員、或受台灣官方邀請或對台灣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等。

    有效期
    禮遇簽證之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停留期限
    禮遇簽證之停留期限根據申請人之需要及其到訪之目的而定。如未指明停留期限,則入境停留期限將不予限制,但停留期限不得超超過簽證持有人於台灣執行任務之需要。

二.    入境期限及相關規定

入境期限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詳見簽證上所載「入境期限」欄位期日,超過該日期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簽證之停留期限起算時點,皆為自入境當日之隔日零時起算可停留之天數。

簽證持有人須根據所申請至台灣之事由與目的,在台灣從事與該事由與目的相符之活動,不得從事未經許可之活動。簽證事由與目的標示於簽證之「註記」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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