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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签证简介

台湾签证简介

一、  台湾签证

为了识别到访台湾旅客的身份,台湾移民署因应旅客到访台湾之目的,为到访台湾之旅客提供多种签证(签证)。本文旨在简介绍各种签证。

  1. 游客签证

    申请资格
    停留签证属于短期签证,为持有一般护照或其他合法旅行证件,因过境、观光、探亲、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商务、研习、聘雇、传教弘法及其他经外交部门核准之活动,而预计于台湾停留六个月以下之外籍人士。

    有效期
    视乎旅客之国籍,一般停留签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若属于订有互惠协议国家之旅客,其效期依协议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入境次数分为单次及多次。

    停留期限
    停留簽證持有人可以於臺灣停留14日至90日不等。如果所持有之停留簽證允許停留期限爲60日或90日,且簽證並未標註「不得延期」字樣註記,則持有人如有需要,可以於期限屆滿前向臺灣移民署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180日。

  2. 居留签证

    申请资格
    居留签证属于长期签证,适用于持国外护照因依亲、就学、应聘、受雇、投资、传教弘法、执行公务、国际交流及外交部门核准或其他相关单位许可之活动,而预计于台湾居留六个月以上之外籍人士。

    有效期
    一般居留签证之有效期为3个月。

    停留期限
    居留签证持有人须于抵达台湾后的隔日起30日内到台湾移民署位于当地之服务处申请外侨居留证。居留证持有人可以于外侨居留证之有效期内于台湾停留。

  3. 免签证入境

    申请资格

    台湾外交部门给予六十多个国家之居民免签待遇,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以下为截至2024年8月的免签证国家列表:
    • 90天免签证适用国家:澳大利亚、奥地利、安道尔、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赛浦路斯、捷克、丹麦、史瓦帝尼、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摩纳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北马其顿、挪威、帕勞、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图瓦卢、英国、美国、梵蒂冈。
    • 30天免签证适用国家:伯利兹、多米尼加、马来西亚、瑙鲁、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
    • 试办14天免签证适用国家:泰国、文莱、菲律宾。

    获得豁免签证之以上国家之居民,如持有有效期6个月以上之护照(含普通、外交、公务护照)、并提供回程机(船)票之证明或下一个目的地之签证及预留机(船)位之证明,即可以无需签证进入台湾并于台湾停留。

  4. 落地签证

    资格
    来自免签证国家之居民(美国除外)而持有有效期6个月以上紧急或临时护照者、以及持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护照之土耳其籍人士,并提供回程机(船)票之证明或下一个目的地之签证及预留机(船)位之证明之人士可以申请落地签证进入台湾。

    有效
    落地签证属于一次有效之签证,并且不得申请延期及改换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签证,急性重病及不可抗力因素等除外。

    期限
    落地签证持有人可以于台湾停留30日,自入境后隔日起算。

  5. 外交签证

    申请资格

    持有外交及公务护照之人士可以申请外交签证,依据持有护照国籍亦有免签证之适用,以下为截至2024年8月的持外交及公务护照得免签证国家列表:
    澳大利亚、奥地利、安道尔、比利时、伯利兹、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赛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史瓦帝尼、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教廷、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摩纳哥、瑙鲁、荷兰、新西兰、北马其顿、挪威、帕勞、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图瓦卢、英国、美国。

    有效期
    外交签证之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

    停留期限
    外交签证之停留期限将根据申请人之需要及其到访之目的而定。如签证未指明停留期限,则入境停留期限将不予限制,但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签证持有人于台湾执行任务之需要。另适用外交免签证者,除新加坡及马来西亚停留期限为30日外,其余国家停留期限为90日。

  6. 礼遇签证

    申请资格礼遇签证仅签发予合资格之人士,如外国卸任元首、总理、外交部长或外国派遣至台湾执行公务人员、或受台湾官方邀请或对台湾有贡献之外国人士及其眷属等。

    有效期
    礼遇签证之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停留期限
    礼遇签证之停留期限根据申请人之需要及其到访之目的而定。如未指明停留期限,则入境停留期限将不予限制,但停留期限不得超超过签证持有人于台湾执行任务之需要。

二.    入境期限及相关规定

入境期限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之期限,详见签证上所载「入境期限」栏位期日,超过该日期该签证即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签证之停留期限起算时点,皆为自入境当日之隔日零时起算可停留之天数。

签证持有人须根据所申请至台湾之事由与目的,在台湾从事与该事由与目的相符之活动,不得从事未经许可之活动。签证事由与目的标示于签证之「注记」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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