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醫療期
五年以下
三個月
五年以上
六個月
2、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醫療期
五年以下
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十八個月
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
累計病休時間
三個月
六個月內
六個月
十二個月內
九個月
十五個月內
十二個月
十八個月內
十八個月
二十四個月內
二十四個月
三十個月內
1、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如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應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後應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
如企業職工在醫療期滿尚未痊愈,其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可以參考《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此規定不僅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但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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