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該評稅基期內納稅人的經簽署證實的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根據香港或外地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制備的核數師報告書和綜合收益表 / 損益表; |
b) |
說明如何算出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的計算表與有關附表;以及 |
c) |
利得稅報稅表「附註」內指明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
a) |
根據報稅表「附註及說明」被界定為小型法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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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據《公司條例》屬不活躍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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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註冊地並無法例規定公司財務報表須進行核數的法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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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外國公司的香港分行,但在提交報稅表時,須一並提供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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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外國公司註冊成立為法團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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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國的法例有否規定該公司須進行全球財務報表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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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該公司有否進行該項審核,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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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香港分行所持財務和會計紀錄的概括摘要。 |
1. |
評稅基期內的總入息不超過港幣$2,000,000; |
2. |
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沒有因使用在《稅務條例》第15(1)(a)、(b)或(ba)條所列舉的知識產權或轉讓在《稅務條例》第15(1)(bb)條所指的表演者權利而付款予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不論該款項是已支付或應累算; |
3. |
在有關課稅年度,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20AE、20AF、20AX及╱或20AY條的推定應評稅利潤; |
4. |
在有關課稅年度,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16B條申索扣除研發開支及╱或自研發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獲得營業收入或售賣得益; |
5. |
在有關課稅年度,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16I條申索扣除能源效益建築物裝置開支; |
6. |
不是船舶擁有人; |
7. |
在有關課稅年度,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沒有包括任何得自根據《稅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短╱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的利息、利潤╱虧損 、根據《稅務條例》第14B條所指的專業再保險人或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利潤╱虧損、根據《稅務條例》第14C條所定義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合資格利潤╱虧損,也沒有包括根據《稅務條例》第14G條所定義為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虧損,而有關利潤╱虧損應按稅率的一半課稅; |
8. |
在有關課稅年度,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9(1)或 49(1A)條所指明的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申索稅務寬免; |
9. |
沒有就有關課稅年度取得任何關於納稅人的稅務事項的事先裁定; |
10.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0AB條及附表17A,在本課稅年度以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發起人」或「發債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債務方式處理稅務; |
11. |
在有關課稅年度,沒有申索扣除監管資本證券所產生的分派;及 |
12. |
在有關課稅年度,不是非香港居民人士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 |
會計結賬日期 |
提交期限 |
4月1日至11月30日 |
並無延期 |
12月1日至12月31日 |
翌年8月中 |
1月1日至3月31日 |
翌年11月中 |
- https://www.ird.gov.hk/chi/pdf/c51notes.pdf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consequencenotpayta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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