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數應根據雇員的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員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視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規則如下:二、 如何計算新任職員工的年假天數?
工作時間
年休假天數
不滿1年
無
已滿1年不滿10年
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
10天
已滿20年
15天
新入職員工可享受的年假天數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計算所得結果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未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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