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申請豁免繳稅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納稅者的國籍或註冊地不在考慮之列,在離岸安排上給予了納稅人良好的機遇。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只要符合下述3項條件的人或機構,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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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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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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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運用概括原則來闡明:確定利潤的來源地,主要是查明納稅者從事什麽活動而賺取有關利潤,以及該納稅者從事該活動的地方。
對於制造業及服務性行業的公司,如部分利潤或收入來自香港,部分來自香港以外地方,有關公司須按實際情況作出分攤,計算出多少利潤是來自香港,多少利潤是來自香港以外地方。如未能作出分攤,其利潤可能被判定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故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充分考慮眾多因素,包括決定性的因素之內。
提出申請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有以下兩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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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考慮就其所設想的交易或安排申請事先裁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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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提出離岸利潤豁免繳納利得稅申請。
以上兩種方法均有利弊,在閣下選擇適當的處理方法前,應先咨詢清楚了解閣下業務操作的稅務專業人員。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