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
一、 試點簡介
2019年1月,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上海市和浙江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下稱“試點”),支持審慎合規的銀行在為信用優良企業辦理貿易收支時,實施更加便利的措施。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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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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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外匯收入無需經過待核查賬戶。試點企業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項下外匯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或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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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手續。超期限退匯及非原路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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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進口報關核驗。銀行能確認貿易付匯業務真實合法的,可不辦理進口報關電子信息核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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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決定將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擴大到其它地區,並決定試點擴展到服務貿易領域。
試點啟動後,各地外匯管理分局陸續制定了實施方案,符合條件的銀行可向當地的外匯管理分局申請開展試點業務,可享受政策紅利的試點企業則需由備案的試點銀行根據相關規則和標準擇優確定。
二、 如何成為試點企業
守法合規、經營記錄良好、風險防控能力較強的企業原則上均可向所在地的試點銀行申請成為試點企業。不同城市或地區的試點標準會有所差異,具體以各地外匯管理分局出臺的文件規定為準。
例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深圳的試點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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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地區註冊且在試點銀行持續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三年以上,具備真實的試點業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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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支結構合理,資金收付結構合理穩定。原則上上一年度貨物貿易收支規模1億美元(含)以上,服務貿易收支規模1000萬美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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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狀況穩定、誠信度高、守法合規情況好,以往無構造貿易、虛假貿易等異常記錄,近三年未被外匯局處罰。申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企業近三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應持續為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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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保證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支合規性的措施,配備專人對試點業務監督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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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審慎經營、財務中性,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應具有合理性,按規定報告貿易信貸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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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風險防範目的,試點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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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內(包括珠海、惠州、東莞、中山、江門、佛山、肇慶、廣州,但不含深圳市)的試點企業須符合的條件大致相同,區別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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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企業,上一年度貨物貿易收支規模原則上應在2億美元(含)以上,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規模放寬至1億美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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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企業,上一年度服務貿易收支規模原則上在5000萬美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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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措施後,試點企業將無需向銀行逐筆提供紙質的合同、發票、報關單等材料,單筆業務辦理時間大幅減少,有效減少了雙方的時間成本,提高了資金結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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