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列明是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款」):
1、 公司名稱;
2、 成員的法律責任;
3、 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分擔(只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
4、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只適用於有股本的公司)。
如擬成立或已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略去“Limited”等的處長特許證 (第103節),在特許證有效期內,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述明公司宗旨。而其他無須持有該特許證的公司則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於章程中加入公司宗旨。
以下為適用於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的法定表格:
1、 表格NAA1 – 公司章程細則修改通知書;
(適用於非關於公司宗旨或根據《舊有公司條例》下成立的公司對某些細則的修改)
2、 表格NAA2 – 公司宗旨修改通知書;
(適用於章程內記有公司宗旨的公司)
3、 表格NAA3 –原有公司對某些章程細則修改通知書;
(適用於修改載於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內及原可合法地載於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內的條文)
4、 表格NAA4 – 公司地位更改通知書。
(適用於將公司從私人公司更改為公眾公司,或由公眾公司更改為私人公司)
如果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其公司章程細則,則必須在生效之日起15天之內將已簽妥的特別決議,法定表格和由公司的高級人員核證的公司章程細則副本送交公司註冊處。另一方面,如果修改是通過法院命令進行的,則必須在15天內提交法定表格、該命令的正式文本及經該命令修改的章程細則的文本。
如果公司不遵守法定要求,將會受到最少第3級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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