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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信息交換協議

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信息交換協議

《稅務信息交換協議》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論壇工作組為稅務信息交換所制定。負責處理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信息交換的主理機構是當地的國際稅務局。該協議的目的是透過信息交換以促進國際稅務合作。

一、   根據要求交換信息

稅務信息交換協議是雙邊協定的國家地區和管轄區之間其中一方提出要求進行交換資料的制度。請求信息的國家必須向當局提供向該管轄區提出交換信息的原因。交換稅務信息請求書必須透過書面形式提出,並且須提供以下指定資料:

  1. 被調查人員的個人身份;
  2. 要求提供信息的期限;
  3. 要求提供信息的性質,以及接收的形式;
  4. 提供信息的稅務目的;
  5. 相信要求信息存在於該管轄地區內的依據;
  6. 提供現有被調查人員的姓名和地址資料;
  7. 說明交換信息的要求符合行政慣例的法律聲明, 以表示該請求是符合要求的;
  8. 說明請求一方已在本國內尋求過所有可獲取信息的聲明。

提出交換信息的一方必須提交上述的詳細信息的請求書,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被請求一方可能會拒絕提供協助。

二、   協議夥伴名單

英屬維爾京群島已與以下27個國家地區和管轄區簽署並實施稅務信息交換協議:

阿魯巴島

澳洲

加拿大

中國

庫拉索

捷克

丹麥

法羅群島

芬蘭

法國

德國

格陵蘭

根西島

冰島

印度

馬恩島

日本

荷蘭

新西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聖馬丁

韓國

瑞典

英國

美國


資料來自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務局

三、   遵守協議

當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局收到交換稅務信息請求書並且確定是合法請求時,將對其作出回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當局可要求任何人協助提供請求書所指明的稅務信息:

  1.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擁有或控制該要求信息資料;
  2. 要求信息是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提名受托人所持有的資料;或
  3. 要求信息是有關公司、合夥企業、實體、或其他人的實益擁有權的資料。

所提供的稅務信息必須保密,未經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局的明確書面同意,則不得透露予其他人、實體、或機關。

四、   不遵守信息交換的處罰

締約雙方所提供或接收的任何稅務信息均應視為機密,並且只能向指定人士或當局披露信息。任何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不遵守交換信息的義務,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美元或五年以內監禁刑期,或同時處以兩項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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