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是双边协定的国家地区和管辖区之间其中一方提出要求进行交换资料的制度。请求信息的国家必须向当局提供向该管辖区提出交换信息的原因。交换税务信息请求书必须透过书面形式提出,并且须提供以下指定资料:
- 被调查人员的个人身份;
- 要求提供信息的期限;
- 要求提供信息的性质,以及接收的形式;
- 提供信息的税务目的;
- 相信要求信息存在于该管辖地区内的依据;
- 提供现有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资料;
- 说明交换信息的要求符合行政惯例的法律声明, 以表示该请求是符合要求的;
- 说明请求一方已在本国内寻求过所有可获取信息的声明。
提出交换信息的一方必须提交上述的详细信息的请求书,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被请求一方可能会拒绝提供协助。
英属维尔京群岛已与以下27个国家地区和管辖区签署并实施税务信息交换协议:
阿鲁巴岛
澳洲
加拿大
中国
库拉索
捷克
丹麦
法罗群岛
芬兰
法国
德国
格陵兰
根西岛
冰岛
印度
马恩岛
日本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圣马丁
韩国
瑞典
英国
美国
资料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局
当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局收到交换税务信息请求书并且确定是合法请求时,将对其作出回应。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当局可要求任何人协助提供请求书所指明的税务信息:
- 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拥有或控制该要求信息资料;
- 要求信息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提名受托人所持有的资料;或
- 要求信息是有关公司、合伙企业、实体、或其他人的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所提供的税务信息必须保密,未经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局的明确书面同意,则不得透露予其他人、实体、或机关。
缔约双方所提供或接收的任何税务信息均应视为机密,并且只能向指定人士或当局披露信息。任何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不遵守交换信息的义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美元或五年以内监禁刑期,或同时处以两项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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