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房屋稅簡介
一、稅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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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征對象。 |
二、納稅義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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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征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征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征收之,由共有人推定1 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
三、 課稅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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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每年征收1次,系以房屋評定現值,按房屋使用情形所應適用的稅率課征。房屋評定現值由地方稅稽征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折舊率及街路等級調整率核定。 |
四、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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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下表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征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房屋同時作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征房屋稅。但非住家用部分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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