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房屋税简介
一、税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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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征对象。 |
二、纳税义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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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向房屋所有人征收之。其设有典权者,向典权人征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征收之,由共有人推定1 人缴纳,其不为推定者,由现住人或使用人代缴。 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应由管理人或现住人缴纳之,如属出租,应由承租人负责代缴,抵扣房租。 |
三、 课税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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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每年征收1次,系以房屋评定现值,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应适用的税率课征。房屋评定现值由地方税稽征机关依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之房屋标准价格、折旧率及街路等级调整率核定。 |
四、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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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视地方实际情形,在下表规定税率范围内,分别规定房屋税征收率,提经当地民意机关通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备案。
房屋同时作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但非住家用部分之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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