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貨物稅簡介
一、稅基 | |
「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臺灣境內產制或自境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需依相關法律征收貨物稅。其征收之貨物稅是依其貨物種類不同,所適用之稅率或稅額也不同(非累進稅率)。 |
二、納稅義務人 | ||||||||||||||||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征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及課稅範圍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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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 ||||||||||||||||||||||||||||||||||||||||||||||||||||||
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臺灣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有7大種類,將其種類、稅率及稅額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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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貨物稅之減免範圍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貨物稅:
已納或保稅記賬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賬貨物稅: |
五、貨物稅之完稅價格 | ||
(1) |
臺灣境內貨物 | |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臺灣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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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進口貨物 | |
臺灣境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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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貨物稅之報繳 | |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 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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