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货物税简介
一、税基 | |
「货物税条例」规定之货物,不论在台湾境内产制或自境外进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需依相关法律征收货物税。其征收之货物税是依其货物种类不同,所适用之税率或税额也不同(非累进税率)。 |
二、纳税义务人 | ||||||||||||||||
货物税于应税货物出厂或进口时征收之。其纳税义务人及课税范围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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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税货物、税率及税额 | ||||||||||||||||||||||||||||||||||||||||||||||||||||||
根据「货物税条例」规定,台湾货物税之应税货物有7大种类,将其种类、税率及税额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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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物税之减免范围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货物税:
已纳或保税记账货物税之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还原纳或冲销记账货物税: |
五、货物税之完税价格 | ||
(1) |
台湾境内货物 | |
应税货物之完税价格应包括该货物之包装从物价格。台湾产货物之完税价格以产製厂商之销售价格减除内含货物税额计算之。完税价格之计算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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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口货物 | |
台湾境外进口应税货物之完税价格,应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捐之总额计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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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货物税之报缴 | |
产製厂商当月份出厂货物之应纳税款,应于次月 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库缴纳,并依照财政部规定之格式填具计算税额申报书,检同缴款书收据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无应纳税额者,仍应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口应税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于徵收关税时代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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