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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稅收制度簡介

臺灣稅收制度簡介

一、 引言
 

臺灣稅制是臺灣稅收法規和稽征管理制度的總稱。 臺灣現行的稅收從稅收收益權歸屬可區分為所謂“國稅§、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兩級。

國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貨物稅、營業稅、煙酒稅、期貨交易稅、證券交易稅、關稅、礦區稅。

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包括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特別稅。目前臺灣稅收收入占整體收入約達70?,並以所得稅為最重要的稅種(占稅收收入約40?),其次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與貨物稅。

二、 所得稅類別
 

所得稅根據納稅人類別分為兩種,即針對個人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及針對營利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1、 居民納稅人(居住者)
凡有臺灣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臺灣來源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征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稱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指下列兩種:
(1) 在臺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者。
(2) 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居民納稅人應於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並申報。

2、 非居民納稅人(非居住者)

個人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系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取得屬扣繳範圍之所得,系以就源扣繳方式履行納稅義務,就源扣繳不能列報前述免稅額及扣除額。至非居住者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若非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天數合計不超過90天者(非居住者居住國家與臺灣訂有租稅協議者,一般可延長至183天),其自臺灣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可不視為台灣來源所得。
3、 稅率
綜合所得稅之稅率系采超額累進稅率, 2015年度稅率結構如下:

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級距(新臺幣元)

稅率

累進差額(新臺幣元)

0-520,000

5%

0

520,001 – 1,170,000

12%

36,400

1,170,001 – 2,350,000

20%

130,000

2,350,001 – 4,400,000

30%

365,000

4,400,001 – 10,000,000

40%

805,000

10,000,001 及以上

45%

1,305,000


四、 營利事業所得稅
 
1、 課稅範圍
 

總機構在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含外商在臺子公司),應就台灣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並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台灣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總機構在台灣境外之在臺營利事業(例如:外商在臺分公司),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應就其在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組織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基礎;非公司組織得經核準采用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之認列,稅法與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不一致時,應依稅法規定帳外調整。
2、 稅率
 

利事業所得稅起征額、課稅級距及稅率如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征額、課稅級距及稅率

所得額級距

稅率

120,000元以下

免稅

超過120,000元

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征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3、 虧損扣抵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包含外國公司在臺灣之分公司)之營利事業,會計賬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征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2003年度起之核定虧損適用10年內扣除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五、 關稅
 

臺灣關稅系依「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征收之。目前臺灣的關稅機制,包含進口貨物之估價及稅則分類,系采用WTO關稅估價協議及WCO制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等規定。臺灣關稅系以從價稅為主,從量稅及復合稅為輔,從價關稅完稅價格之決定則以交易價格為主。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台灣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六、 印花稅
  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印花稅憑證課征範圍有:

1、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折。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折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2、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稅額新臺幣註1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4、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公契)。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七、 貨物稅
 

對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征,由納稅的制造廠商或進口商繳納,所納稅款可計入貨物銷售價內,最後由消費者負擔。應稅貨物包括糖類、飲料、油氣類、化妝品、電器類、車輛類等共39個品目。最低稅率(天然氣)2%,最高稅率(甲類化妝品)80%。按不含稅價格計算完稅。對出口貨物實行退稅。


八、 證券交易稅
 

對買賣有價證券依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賣證券人課征的一種特種稅收。稅率分兩種: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權利的證書、憑證,稅率為6%,公司債券,稅率為1%,買賣政府債券不征稅。


九、 土地增值稅
 

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時,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額征收。納稅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實行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轉移時地價未達1倍者,就其漲價總額征收40%;超過1倍未達2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征收50%,超過2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征收60%。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規定限額內,按漲價總額課征10%。購買空地或者荒地,沒有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出售者,就其應納稅額加征10%。


十、 房產稅
  房屋稅以附著於臺灣境內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征對象。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房屋未設有典權者,為房屋所有人。
2、 房屋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3、 共有之房屋,為共有人,並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如不為推定,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4、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為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如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如無建造執造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5、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6、 房屋為信托財產者,於信托關系存續中,以受托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托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上開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房屋稅系以房屋現值,按房屋使用情形所應適用的稅率予以課征。房屋現值由地方稅稽征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定。

十一、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以臺灣境內土地為課稅範圍,境外土地不在課征之列。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系按土地漲價倍數依累進稅率課征之。目前其累進稅率20%、30%及40%,其持有土地期間在20年以上者,並可適用減征之規定。另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可按10%優惠稅率課征。

十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臺灣境內銷售、產制及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按銷售價格課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特銷稅系以「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為稅基,稅率為10%,但銷售不動產按持有期間長短分級課征,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逾1年至2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10%(或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納稅額

十三、 遺產稅及贈與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系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被繼承人之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起為12,000,000元,各項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另被繼承人在臺灣境內之投資,如符合「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征遺產稅優待辦法」之規定,於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征遺產稅。

原則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財產之價值,系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市場價格為計算基準。每位贈與人每年之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此外,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征贈與稅。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法定之免稅額後之贈與凈額,課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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