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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簽證和工作許可證

台灣簽證和工作許可證

台灣簽證的種類

根據台灣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台灣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與身份分爲以下四類的簽證:

一、   停留簽證

停留簽證依據停留期限核發:

1. 14天:僅供短期停留,不得延期;
2. 30天:僅供短期停留,不得延期;
3. 60天: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停留,僅限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
4. 90天: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停留。

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最多可以獲得90天和120天的延期。

二、   落地簽證

可簽發給予美國、匈牙利、波蘭和斯洛伐克的護照持有人。此落地簽證之外籍人士自入境之日起30天內,在台停留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三、   免簽證

以下國家的護照持有人可免簽證入境台灣: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斯達黎加、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日本、韓國、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免簽證之外籍人士停留期限為3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期滿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四、   居留簽證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有外國護照,且因工作、家庭、個人、商務、就學或其他合法原因擬在台灣境內居留超過6個月之人士。外籍人士若持有停留簽證入境台灣,其須在就業之後將停留簽證轉換成為居留簽證。居留簽證之持有人須在抵達台灣之後15天內到鄰近的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以及多次入境許可證。

應備文件:

 經簽署之簽證申請表(免簽證者免附);
 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免簽證者免附);
 護照正本及影本,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 離境之機票證明,和/或 指定的簽證/機票;
 赴台目的與證明文件(如爲商務,提供洽商證明;如爲觀光,提供旅遊行程);
 其他相關文件,如許可證和健康檢查證明;
 規費。

申請程序
簽證申請的主管機關為台灣駐外舘處,簽證可透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外國人的國籍會影響簽證的效期,例如,美國公民可申請5年的停留簽證,允許多次入境且居留天數最多60天,而英國公民只能申請60或90天的停留簽證。
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是受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的管轄。如前所述之,居留簽證之持有人須在抵達台灣之後15天內到鄰近的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的辦理時間為10至14個工作天。申請外僑居留證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護照、外僑居留證、居留簽證或重入境許可證;
3、 2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
4、 其他相關文件;
5、 規費。

如外僑居民決定回國在返回台灣,需在出發前提前申請重入境許可證。

工作許可證
根據台灣法律,如果僱主希望僱用外籍人士,僱主須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並為外籍人士取得工作許可。此申請審核時間需大約2週,核准後,正式的政府信函將轉發給僱主,作為外籍人士在台灣就業的許可證明。

取得工作許可證後,外籍人士即可申請居留簽證。若外籍人士已以停留簽證抵達台灣,則可以向外交部領事局辦理簽證變更。

政府網站「外國人在台工作服務網」列出了外國專業人士在台工作僱主可以僱用的類別、所需文件、對應法律和相關行為,以及外籍人士在台灣工作的注意事項。

參考資料:
台灣工作證及居留證申請程序及費用(適用於外國及港、澳人士在台擔任負責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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