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签证依据停留期限核发:
1. 14天:仅供短期停留,不得延期;2. 30天:仅供短期停留,不得延期;3. 60天:可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停留,仅限无「不得延期」字样注记者;4. 90天:可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停留。
停留签证之停留期限最多可以获得90天和120天的延期。
可签发给予美国、匈牙利、波兰和斯洛伐克的护照持有人。此落地签证之外籍人士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在台停留期满后不得申请延期及改换其他停留签证或居留签证。
以下国家的护照持有人可免签证入境台湾: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义大利、日本、韩国、列支敦斯登、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他、摩纳哥、荷兰、纽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免签证之外籍人士停留期限为3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期满不得申请延期及改换其他停留签证或居留签证。
居留签证适用于持有外国护照,且因工作、家庭、个人、商务、就学或其他合法原因拟在我国境内居留超过6个月之人士。外籍人士若持有停留签证入境台湾,其须在就业之后将停留签证转换成为居留签证。居留签证之持有人须在抵达台湾之后15天内到邻近的移民署办理外侨居留证以及多次入境许可证。
应备文件:
经签署之签证申请表(免签证者免附); 6个月内2吋彩色照片2张(免签证者免附); 护照正本及影本,护照效期须为6个月以上且有空白页; 离境之机票证明,和/或 指定的签证/机票; 赴台目的与证明文件(如爲商务,提供洽商证明;如爲观光,提供旅游行程); 其他相关文件,如许可证和健康检查证明; 规费。
申请程序
签证申请的主管机关为所谓的“中华民国驻外舘”处,签证可透过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中、南、东部、云嘉南办事处提出申请。外国人的国籍会影响签证的效期,例如,美国公民可申请5年的停留签证,允许多次入境且居留天数最多60天,而英国公民只能申请60或90天的停留签证。
外侨居留证外侨居留证是受入出国及移民法以及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的管辖。如前所述之,居留签证之持有人须在抵达台湾之后15天内到邻近的移民署办理外侨居留证。外侨居留证的办理时间为10至14个工作天。申请外侨居留证应检具下列文件:
1、 申请书;2、 护照、外侨居留证、居留签证或重入境许可证;3、 2吋半身脱帽正面相片;4、 其他相关文件;5、 规费。
如外侨居民决定回国在返回台湾,需在出发前提前申请重入境许可证。
工作许可证
根据台湾法律,如果雇主希望僱用外籍人士,雇主须先向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提出申请并为外籍人士取得工作许可。此申请审核时间需大约2週,核准后,正式的政府信函将转发给雇主,作为外籍人士在台湾就业的许可证明。
取得工作许可证后,外籍人士即可申请居留签证。若外籍人士已以停留签证抵达台湾,则可以向外交部领事局办理签证变更。
政府网站“外国人在台工作服务网”列出了外国专业人士在台工作雇主可以僱用的类别、所需文件、对应法律和相关行为,以及外籍人士在台湾工作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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