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規範了外國投資者,個人或企業台灣境內對投資的保護和管理。 外國人投資有以下四種出資方式:
(一) 以新臺幣出資:以外匯形式匯出或匯入現金;
(二) 以機器設備或原料作價:機器設備以自用新品為原則,國内採購者,應檢附新臺幣出資來源證明;
(三) 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價;
(四) 實收資本額,資本收益,淨利潤,利息或由政府批准的股權轉讓,資本減少或解散/清算產生的任何其他收入。
二、 投資類型
投資類型分爲以下三種類型:
(一) 投資新創事業或擴大現有事業,獨資或與外國人、台灣政府或法人簽訂的合夥事業;
(二) 收購現有企業的股票或債券,或借貸現金、機器、設備或原物料;
(三) 提供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資本。
企業提供技術或專利權此種形式受其他法律的管轄,屬於非資本的投資。對於打算在台灣境内設立分公司進行生產或製造的外國公司,外國人投資條例是爲了保障、限制及處理外國人在台灣境内之投資事宜。
三、 禁止投資人投資的領域
外國人投資條例禁止以下四種業務的投資:
(一) 對國家安全有影響;
(二) 違反道德風俗;
(三) 對環境造成污染;
(四) 壟斷市場或禁止外國投資之項目。
上述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
投資者禁止投資可能會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僑外投資負面表列敘述了禁止與限制外國人投資領域,此表由行政院根據上述原則所起草。禁止僑外資投資行業別包括了化學材料製造業、陸上運輸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以及運動、娛樂及休閑服務業。限制僑外資投資行業別包括農業、畜牧業、漁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業、電信業、金融中介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以及教育服務業。
四、 特許行業
外國投資人若欲投資於以下行業別,必須遵守主管機關部門相關的規定並須先取得許可:
(一) 公用事業;
(二) 金融保險業;
(三) 新聞媒體和出版業;
(四) 受其他法律或法規限制的其他行業。
外國人投資條例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要處理外國人投資條例所訂定之規定。
投資許可核准後,若投資者未在期限內匯入資本額進行正式設立登記,投資許可將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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