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投资条例规范了外国投资者,个人或企业台湾境内对投资的保护和管理。 外国人投资有以下四种出资方式:
(一) 以新台币出资:以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现金;
(二) 以机器设备或原料作价:机器设备以自用新品为原则,境内採购者,应检附新台币出资来源证明;
(三) 以专利权、商标权、着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知识财产权作价;
(四) 实收资本额,资本收益,净利润,利息或由政府批准的股权转让,资本减少或解散/清算产生的任何其他收入。
二、 投资类型
投资类型分爲以下三种类型:
(一) 投资新创事业或扩大现有事业,独资或与外国人、台湾政府或法人签订的合伙事业;
(二) 收购现有企业的股票或债券,或借贷现金、机器、设备或原物料;
(三) 提供技术或专利权作为资本。
企业提供技术或专利权此种形式受其他法律的管辖,属于非资本的投资。对于打算在台湾境内设立分公司进行生产或製造的外国公司,外国人投资条例是爲了保障、限制及处理外国人在台湾境内之投资事宜。
三、 禁止投资人投资的领域
外国人投资条例禁止以下四种业务的投资:
(一) 对国家安全有影响;
(二) 违反道德风俗;
(三) 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 垄断市场或禁止外国投资之项目。
上述限制投资之业别,由行政院定之。
投资者禁止投资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国民健康有不利影响之事业。投资人申请投资于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订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资之事业,应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许可或同意。侨外投资负面表列叙述了禁止与限制外国人投资领域,此表由行政院根据上述原则所起草。禁止侨外资投资行业别包括了化学材料製造业、陆上运输业、传播及节目播送业以及运动、娱乐及休闲服务业。限制侨外资投资行业别包括农业、畜牧业、渔业、电力及燃气供应业、用水供应业、电信业、金融中介业、法律及会计服务业以及教育服务业。
四、 特许行业
外国投资人若欲投资于以下行业别,必须遵守主管机关部门相关的规定并须先取得许可:
(一) 公用事业;
(二) 金融保险业;
(三) 新闻媒体和出版业;
(四) 受其他法律或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业。
外国人投资条例的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主要处理外国人投资条例所订定之规定。
投资许可核准后,若投资者未在期限内汇入资本额进行正式设立登记,投资许可将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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