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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指南(三) 外國人在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在中國設立的常設機構工作的稅務徵收問題

中國個人所得稅指南(三)
外國人在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在
中國設立的常設機構工作的稅務徵收問題



1.    常設機構

根據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第5條,“常設機構”一詞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業務的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一詞特別包括:

1 管理地點

2 分支機搆

3 辦事處

4 工廠

5 作業場所,及

6 礦山,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其他任何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常設機構”一詞還包括:

1)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與其有關的監督活動,但僅在該工地,項目或活動持續六個月以上的情況下。

2)用於勘探或開發自然資源的裝置,鑽機或船隻,但僅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超過三個月;

3)企業通過雇員或企業為此目的聘用的其他人員,在該國家範圍內(針對同一項目或關聯項目)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服務,但僅在該活動在該國家範圍內在任何十二個月內連續或累計六個月以上的期間。

“常設機構”一詞不包括:

1)專為儲存,陳列或交付屬於本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設施。

2)專為儲存,陳列或交付目的而保存屬於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庫存

3)專為另一企業加工的目的而保存屬於該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庫存。

4)專為本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或搜集情報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5)專為本企業進行任何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6)僅為(1)至(5)項中提到的活動的結合而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若果由於這種結合使該固定營業場所全部活動屬於準備性質或輔助性質。

2.    確定常設機構的時間的計算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財稅辦字第015號(86)的規定,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項目此有關的監督活動,但僅限於此類場所,項目或活動根據中外簽署的《稅收協定》持續六個月以上。

3.    建設項目提供的勞務範圍和常設機構的期限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字第015號(86),該常設機構應被視為由締約國的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提供服務,包括諮詢服務。外國企業為此目的聘用的人員,但僅限於在中國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規定的任何十二個月內,此類活動在中國境內(同一項目或關聯項目)持續六個月以上的活動。

術語“在任何十二個月內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一個或多個期間,可能受到該年的限制。常設機構限應是連續六個月內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一個或多個時期。依照合同提供勞動服務當月的任何十二個月期間。

4.    第三國分支機搆享受的稅收協定下的待遇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財稅辦字第015號(86),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在第三國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搆應視為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分支機搆從事經營活動或投資的,除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其總部應為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公司,分支機搆應享受中國與締約國之間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待遇。但是,在第三國或地區設置的子公司不得享受在其間簽署的稅收協定的待遇。

5.    在常設機構工作的外國人的稅收責任

外國人因任期或受雇而從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常設機構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主管部門國稅外字第09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根據《稅收協定》 [1989]的規定,只要合同項目或工作的持續時間超過六個月(應視為在中國已成為常設機構),則工資和薪金所得應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的收入由常設機構負擔的,應依法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收協定的居住期限,在常設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不得享受不超過183天的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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