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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指南(三) 外国人在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在 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工作的税务征收问题

中国个人所得税指南(三)
外国人在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在
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工作的税务征收问题



1.    常设机构

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第5条,“常设机构”一词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一词特别包括:

1) 管理地点

2) 分支机构

3) 办事处

4) 工厂

5) 作业场所,及

6) 矿山,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常设机构”一词还包括: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活动,但仅在该工地,项目或活动持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况下。

2)用于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装置,钻机或船只,但仅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超过三个月;

3)企业通过雇员或企业为此目的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该国家范围内(针对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但仅在该活动在该国家范围内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期间。

“常设机构”一词不包括:

1)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属于本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目的而保存属于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6)仅为(1)至(5)项中提到的活动的结合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若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2.    确定常设机构的时间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办字第015号(86)的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项目或与此有关的监督活动,但仅限于此类场所,项目或活动根据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持续六个月以上。

3.    建设项目提供的劳务范围和常设机构的期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第015号(86),该常设机构应被视为由缔约国的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外国企业为此目的聘用的人员,但仅限于在中国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规定的任何十二个月内,此类活动在中国境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持续六个月以上的活动。

术语“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可能受到该年的限制。常设机构的期限应是连续六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一个或多个时期。依照合同提供劳动服务当月的任何十二个月期间。

4.    第三国分支机构享受的税收协定下的待遇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办字第015号(86),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在第三国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的,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其总部应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分支机构应享受中国与缔约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待遇。但是,在第三国或地区设置的子公司不得享受在其间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待遇。

5.    在常设机构工作的外国人的税收责任

外国人因任期或受雇而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国税外字第0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税收协定》 [1989]的规定,只要合同项目或工作的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应视为在中国已成为常设机构),则工资和薪金所得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收入由常设机构负担的,应依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协定的居住期限,在常设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不得享受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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