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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行政管理指引(9)- 稅務行政管理與法條集錦

中國稅務行政管理指引(9)- 稅務行政管理與法條集錦


一、
     納稅申報時間限制及具體要求

  1. 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後三十日內,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時,應當在設立或者撤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2.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在報送會計決算報表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企業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3. 分支機構或者營業機構在向總機構或者向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的營業機構報送會計決算報表時,應當同時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4. 企業遇遷移、改組、合併、分立、終止以及變更資本額、經營範圍等主要登記事項時,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5.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6.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應當在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7. 企業繳納稅款期限和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天。

二、
     合併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

  1.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  營業機構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但該營業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對其他各營業機構的經營業務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設有完整的帳簿、憑證,能夠正確反映各營業機構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2. 外國企業依照本細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的,應當由其選定的營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依照下列規定報批:
    (1)合併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機構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
    (2)合併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機構設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家稅務局批准。
    外國企業經批准合併申報納稅後,遇有營業機構增設、合併、遷移、停業、關閉等情況時,應當在事前由負責合併申報納稅的營業機構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合併申報    納稅營業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3. 外國企業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前款所說的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後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    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後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

  4. 當負責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的營業機構不能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的所得總額,按照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 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的比例,在各營業機構之間合理分配。

  5.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製造業、採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    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6.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比照本細則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7. 企業根據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季度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四分之一或者經當地稅務    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預繳所得稅。
     
三、      外幣收入稅款繳納的相關規定

  1. 稅法第二十一條所說的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 的外匯買入價。

  2. 企業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在依照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分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照季度 最後一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時,對已按季 度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全年未納稅的外國貨幣所得部分, 按照年度最後一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 企業所得為外國貨幣並已按照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的,發生多繳稅款需要 辦理退稅時,可以將應退的人民幣稅款,按照原繳納稅款時的外匯牌價折合成外國貨幣, 再將該外國貨幣數額按照填開退稅憑證當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退還稅款;發生少繳 稅款需要辦理補稅時,應當按照填開補稅憑證當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補繳稅款。

  4. 企業已收到的資本金,並已按規定的記賬匯率記入有關資本賬戶的,不得因匯率並軌 或波動調整資本賬戶賬面餘額。
    企業有關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年初余 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月1日公佈的市場匯價進行調整,折合為記賬本位幣余 額。所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餘額與原記賬本位幣賬面餘額之間的差額,應單獨反映,在計算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1)如為淨損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內平均攤銷,剩餘經營期限不 足5年的,在剩餘經營期限內平均攤銷。淨損失數額較小,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 得額計算影響不大,需在1994年度當年一次攤銷的,或者數額巨大,確需在5 年以上期間攤銷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如為淨收益,可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逐年彌補年度虧損,餘額 留待併入企業的清算收益。

四、
     會計憑證、賬簿以及稅務文件的保管編制

  1.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置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會計憑證、賬簿。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應當使用中國文字填寫,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填寫。採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企業,其由電子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賬簿;凡未打印成書面記錄的磁帶、磁盤應當完整保留。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2. 企業的發票和收款憑證,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方可印製、使用。企業的發票和收款憑證的印製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制定。

  3.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納稅憑證,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

五、
     法律責任

  1. 納稅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滯納金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 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 稅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偷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塗改、偽造、銷毀票據、記賬憑證或者賬簿,虛列、多報成本、費用,隱瞞、少報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逃避納稅或者騙回已納稅款等違法行為。

  4.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本細則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處罰時,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

  5.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稅法的行為和當事人都有權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者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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