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代表處註冊維護指南(4)- 中國代表處業務範圍
一、 代表處的業務範圍
常駐代表機構(簡稱代表處)的業務範圍,應當在申請的外國企業提供的申請文件中寫明。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經主管機關核準並備案後,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中載明。代表機構只能在《登記證》載明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通常,代表處只能在中國從事非經營性活動,如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和技術交流。但是,如果中國與外國企業政府有雙邊條約規定,兩國企業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有權從事直接經營活動,則以此類規定為準。
常駐代表機構有權從事維持代表處的存在和運作所必需的經濟活動並簽署相關合同。例如,代表處與計算機公司簽訂購買合同,根據合同,常駐代表處將購買一臺用於辦公的計算機。本合同為購買計算機合同,以滿足其運行的基本需要為目的,應當是有效的。
從事維持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是代表處的一項固有權利。這些活動不是商業活動,例如雇傭中國員工,租賃辦公室,使用公司公章,進口個人及辦公產品,申領電話線,開立代表處名義的銀行賬戶,為外籍員工獲得工作和居留相關的簽證和許可。
二、 允許常駐代表機構從事的活動
經核準後,常駐代表機構獲得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而不是獲得營業執照。1995年2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布的《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批準和監督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企業(即一個實體註冊或成立中國境外)常駐代表機構只允許為母公司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如:
常駐代表機構禁止與他人直接做生意或者提供服務。任何違反這一限制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對常駐代表機構的罰款,甚至吊銷其登記實體。此外,這種直接經營活動可能導致母公司在中國進行應稅活動,因此需要在中國納稅。
盡管沒有直接業務的官方定義,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可以從事的活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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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母公司提供聯絡、推廣及協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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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或租賃自己的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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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數額合理的普通辦公設備(註:進口商品須繳納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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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理數額的個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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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外籍雇員辦理工作簽證及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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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批準的中國就業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為常駐代表處提供當地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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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義開立必要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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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國代表機構的限制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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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母公司以外的人士提供服務(例如母公司的供應商或客戶、母公司的附屬公司或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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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境內的客戶接洽、簽訂或簽署業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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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商品價格或向客戶提供銷售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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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戶開具票據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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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戶收款或開具業務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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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貿易為目的在中國進行倉儲和庫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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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中國境內批準的就業服務機構直接聘用當地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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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非聯絡性質的活動(如質量控制服務及安裝調試服務)等未記載在登記證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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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遵守活動的限制
將代表處的經營範圍限制為“非直接商業活動”的明顯意圖是,確保代表處代表其境外母公司而不是作為獨立的商業實體代表代表處自身。代表機構簽訂的合同(除辦公場所租賃等與自身管理有關的合同外)應當以其母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的名義簽訂,不得以代表處的名義簽訂。該合同還應當為有關外國當事人標明其在中國境外的地址。同樣,為技術、咨詢、檢查或其他服務而進行的銷售和隨後的付款、收款也應由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進行,而不應由代表處進行。根據規定,代表機構不得履行“服務中心”的職能。
五、 超出經營活動限制的後果
如果發現代表處“直接從事商業活動”,實施細則規定了最高2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和暫停經營活動等處罰。實際操作過程中,罰款和處罰力度酌情由個案而定。有可能要求代表處先進行整改而不是立即處罰,或是根據此類活動的投資數額和(或)通過這種業務活動產生的收入確定合適的處罰力度。